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教學組|
說明:
一、依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(下稱本注意事項)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19943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本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,校外人士係指學校正式教職員以外,經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,其於校園中之身分定位為協助性質。學校辦理課程或活動之教學主體為原授課教師,校外人士僅得提供輔助或協助,不得取代原授課教師之教學與管理責任。且依本注意事項規定,校外人士協助期間,原授課教師應在場並負管理與監督職責,課程及教材亦須事前審查以符合法令及課程綱要精神。亦即,校外人士係為協助或輔助教學,並無負擔教育及教導學生之主體責任,其身分定位與正式教師有別。
三、基於維護兒少安全及權益,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,在於保障學生免於性剝削、性侵害、歧視、霸凌及其他不當對待,並符應「教育基本法」、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及兒童權利公約等規範。爰此,當校外人士協助期間有違規或不當情事發生時,學校為避免形成風險,應即刻停止其協助並解除運用關係,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,俾維護學生權益,避免其繼續與學生接觸而衍生潛在風險,落實預防性處理之必要性,以確保兒少保護措施及校園安全管理。
四、綜上,倘校外人士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,學校應本於專業判斷,停止其協助,終止運用關係,並依權責通報、調查及處置,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,以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措施,另確依「教育基本法」、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及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,落實兒少保護措施,防杜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,保障學生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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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1-1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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