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特教組|
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12月30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229047號 函辦理。
二、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 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,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 身分。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(87)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,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 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,基於互惠主義 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「一般文明標準」之對待原 則,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 證明。
三、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 1120761513號函、113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30102252號函及113年4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963號說明取得我國 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、美國、英國、加拿大、新加坡或 法國或德國籍人士,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 證明。
四、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澳大利亞之我國人 士同該國國民受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,爰同意依 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澳大利亞籍人士 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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