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三玉國小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
一、依據:
(一)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8 年 10 月 5 日北市教中字第 09838801000 號書函。
(二)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(四)字第 1080060697 號函。
(三)教育部 110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3309A 號函。
二、目的:為了維護學生安全及讓家長於上、放學期間掌握孩子行蹤之便,並且避免學生濫用 行動載具造成家長、老師與學校困擾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: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、智慧型手錶、穿戴式裝置等具通訊 功能之裝置。 三、申請對象:本校各年級學生。
四、申請方式:
(一)需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學務處提出申請(申請表如附件),效期以一學期為限。
(二)申請者須親自簽名並經監護人同意後親自簽名,確實瞭解相關使用規定,願意遵守學校 行動載具使用規定。
五、行動載具使用規定:
(一)若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,需先填妥申請表(附件),經導師、學校核備後,方 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因實施 BYOD 或其他利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活動且任課老師有 規定攜帶時則不在此限。
(二)未經老師同意私自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一律由老師或學務處代為保管,放學後領回並通 知家長。
(三)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為謀求良好的學習環境而不影響教學,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 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經允許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在校期間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下列活動:接聽外界來電、 傳送或接收簡訊、上網、拍照、錄影、玩遊戲、聽音樂、瀏覽影音檔案或是向同學炫耀 等。
(五)在校期間家長若有重要事情需聯繫學生,請多利用學校電話於下課時間聯絡,上課時可 由行政同仁通知回電。
(六)行動載具有照相與錄影(音)功能者,應尊重他人隱私,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,更不 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,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要點處理並通知家長。
(七)上學前、放學後,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載具時,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,並注意通訊 時相關禮儀;若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滋事,造成同學、老師及學校之困擾,依情節輕重處 以愛校服務或生活教育訓練。
(八)違反上述使用規定累積達 3 次(含)以上使用者,至該學期結束前,不准再攜帶行動載具 到校,並請家長到校領回;若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滋事,造成同學、老師及學校之困擾, 依情節輕重處以愛校服務或生活教育訓練。
(九)學生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,如有受損或遺失情形,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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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2-2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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